你在这里

中山大学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审批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根据教外司综[2005]228号文和教港澳[2005]37号文精神,自2005年7月1日起教育部授予我校一定的派遣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事项的审批权。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教职员工和在校学生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宗旨
     促进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保证师生因公出国(境)工作正常运转,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管理服务。
     第二条 归口部门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是中山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和管理的归口部门。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员工和人事档案在我校的本科生、研究生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二章 审批原则和要求
      第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组团人员要少而精,必须按批准的方案行事,原则上不得绕道,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自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不得改变身份。
      第五条 同一部门的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或同时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第六条 凡可由较低级别人员完成的任务,原则上不得派较高级别人员出访;凡可由专业人员完成的任务,原则上不得派非专业人员出访。
      第七条 教职员工因公临时出国(境),原则上持因公护照。如确有特殊原因需持因私护照执行公务,各派出单位必须说明理由,学校可酌情批准,但签证由本人直接向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办理。
      第八条 在校学生因公临时出国,原则上应持因私护照。出国签证由学生本人直接向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办理。如确有特殊原因学生需持因公护照出国,派出单位必须说明理由,学校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能保证完成出访任务。70岁以上人员须提交市一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第十条 配有翻译的组团出访或赴汉语通用地区,对出访人员可免除外语要求。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者必须有较强的外语表达能力和交流能力。
 
第三章 报批程序
      第十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均须按要求,认真填写中山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申报表。
      第十二条 学校现职副校级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由书记或校长审批。
      第十三条 学校各实体院系、部、处的正职干部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书记或校长审批。
      第十四条 学校各实体院系、部、处的副职干部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经所在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主管外事/港澳台事务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其他在职教职员工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经所在实体院系、部、处的党政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主管外事/港澳台事务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在校研究生和本科生因公出国、赴港澳,经所在实体院系的党政领导审核,并经研究生院或学生处核签同意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主管外事/港澳台事务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涉及下列情况,须报教育部审批:
      (1)现任党委书记和校长因公临时出国(境);
      (2)在校学生因公赴台湾;
      (3)出访任务涉及敏感或热点问题;
      (4)出访任务涉及国家安全问题(如军控、核合作、裁军、军贸、军售等)及可能影响国家关系的;
      (5)按规定需要上报审批的。
      第十八条 在职教职员工因公赴台湾,校内审批手续参照出国、赴港澳办理。学校审批同意后报广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核,再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报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凡使用教学、科研、行政等纳入学校核算的经费出国(境),每个团组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出国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天,赴港澳时间一般不得超过7天,如因航班原因可增加1至2天。
      第二十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由校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费资助时,若提供资助标准已超过国家财政部规定相应标准的,不得再从学校内任何经费中支付费用。
      第二十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一般用人民币购买往返机票和中间航程机票。若城市之间(包括住宿地到机场之间)确需长途搭乘车辆,学校可预支并同意报销适量交通费,单程一般不超过100美元。
 
第五章 其他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因公出国(境)3个月以上的教职员工,出国(境)前须办理临时离校手续,返校后应及时到人事主管部门报到。
      第二十三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派出前,须购买境外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必须覆盖出访时间,保险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保险费用可从相关出境费用来源支出。
      第二十四条 持因公护照或因公通行证出访者,完成出访任务后,原则上在5天内交回证照。若不及时交回证照而影响下一次出访,责任由出访人员承担。
 
第六章 外事纪律
       第二十五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应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情。
       第二十六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国(境)外;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七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及经办人员应诚实守信。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若发现弄虚作假,学校将及时查处,情节严重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违规违纪的因公出国(境)人员,学校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因公出国(境)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二○○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原发布的有关我校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